天津信息网::www.tjzhengzhongzhiwu.com

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天津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违100010网上营业厅规被罚_天津

网络整理 2018-12-06 国内新闻

  近日,市医保监督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超范围开展妇科手术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46222.50元。

  2天津市黄河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3046.39元。

  3天津滨海新区博爱门诊部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6763.75元。

  4天津大港港华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2198.54元。

  5天津市蓟县金玉堂大药房

  存在伪造票据及药品费用明细等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202.82元。

  6天津市平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在伪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用明细等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来源:天津医保监督

p

Tags:医疗机构   天津市   医疗   保险金   定点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